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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项目名称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受理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中介机构
受理时限 自省局受理后30个工作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8:30-11:30 14:00-17:30
联 系 人 (危化处)黄德浩
联系方法 (0574)87173579
监管措施

监督举报电话:(0574)87264110,

投诉地址:http://www.nbsafe.gov.cn/webapp/appeal/viewAppealFront.xhtml?action1=3
服务对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网上受理 http://www.nbsafe.gov.cn/siteTemp/ip.jsp?name=whbzh
结果查询 http://www.nbsafe.gov.cn/siteTemp/ip.jsp?name=whbzh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2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3
、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泄漏事故。
材料明细

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企业复评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办事程序

一、申报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经核实同意,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同意,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企业经其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并经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同意后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有关申请资料交省考评机构,省考评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提出复评考核意见,形成复评考核报告。

三、省考评机构将复评考核报告送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将考评合格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并颁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四、申报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经核实同意,送市考评机构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考评后,将考评合格的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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